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13 02:52:09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财务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8.15

【字 号】川科资〔202259 【施行日期】2022.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

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川科资〔202259

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川科政〔20222号)规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以下简称科技目财务审计),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服务备案流程和工作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经四川省财政厅批准,有意愿承接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且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均可自愿履行备案程序后开展相关工作。 (一)自主备案基本流程。事务所自行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202.61.89.120)(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并上传相关文档(见附1)进行备案,事务所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


时自行维护、更新。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明显存在问题的,四川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自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事务所。

(二)承接业务基本程序。事务所受托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受托业务的内容范围、工作要求、双方权责、费用结算、审计纪律等具体事项,绑定相关项目审计业务,此后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审计合作。审计业务执行完毕,事务所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上传到信息系统备案,并经由系统打印带水印和二维码的审计报告提供委托方。

(三)开展业务基本要求。事务所按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开展业务工作时,应遵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川科政〔20222号)规定,熟练掌握“应知应会”政策(见附件2)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具体工作中应充分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积极探索并建立更适应我省实际的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切实减轻被审计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担,持续保持和强化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增强审计独立性,不断提升审计质量。

二、落实项目单位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管理职责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控和监督约束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管理。

(一)项目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资产,汇总合作单位支出,做好项目财务审计相关准备。

(二)牵头单位应在信息系统按照市场化机制自主择优选取、委托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审计,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661f5040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