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1]7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7 【实施日期】2011.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1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切实加强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是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好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强农惠农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以及党和政府的 1 / 3 形象。近年来,为了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步伐,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各级财政逐年加大了强农惠农资金投入,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农村发展。但与此同时,尤其是从2010年全区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查结果来看,一些地方在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上还存在着管理不规范、资金分配分散、拨付不及时、绩效发挥不明显等问题,个别地方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甚至贪污、私分涉农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影响了资金效益的充分发挥和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对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上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使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广大农民。 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文化、教育、科技、民族、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信、人口计生、粮食、气象、水库移民、区划、广电、水产畜牧、农机、农垦、科协等有关部门分配下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公益事业发展资金、救灾扶贫资金等强农惠农资金,都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主要是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建设、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等资金。 2 / 3 (二)涉农补贴类资金。主要是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与扑杀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家电下乡补贴、摩托车下乡补贴、产粮大县奖励、油料生产大县奖励、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资金。 (三)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类资金。主要是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科技、科普惠农、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新农村现代物流网络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等资金。 (四)农业综合开发类资金。主要是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等资金。 (五)农村综合改革类资金。主要是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资金。 (六)农业防灾救灾类资金。主要是防汛抗旱补助、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救济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等。 (七)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资金。主要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村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边境文化建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9ca48f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