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无为”与“有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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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为”与“有为”的人

【原文】管仲有病,桓公问之曰:“仲父之病疾矣,可不讳云,至于大病,则寡人恶乎属国而可?”

管仲曰:“公谁欲与?” 公曰:“鲍叔牙。”

曰:“不可。其为人洁廉,善士也;其于不己若者不比之;又一闻人之过,终身不忘。使之治国,上且钩乎君,下且逆乎民。其得罪于君也将弗久矣!”

公曰:“然则孰可?”

对曰:“勿已,则隰朋可。其为人也,上忘而下不畔,愧不若黄帝,而哀不己若者。以德分人谓之圣;以财分人谓之贤。以贤临人,未有得人者也;以贤下人,未有不得人者也。其于国有不闻也,其于家有不见也。勿已则隰朋可。”

【译文】管仲有病时,桓公问他说:“仲父的病很重了,可以不避讳的说,达到病危,那么我把国政托付给谁才可以呢?”

管仲说:“主公想要给谁?” 桓公说:“鲍叔牙。”

管仲说:“不可以。他为人洁白清廉,是位善良之士;他对不如自己的人不和同;并且一听到别人的过错,就终身不忘。让他治理国政,对上要弯曲地对待君主,对下要讳逆民意。他获罪于国君将不会有多长时间了!”

桓公说:“那么谁可以呢?”

回答说:“不得已,隰朋可以。他的为人,对上相忘不计较而对下友善不叛离,他自愧不如黄帝,而怜爱不如自己的人。把规律分享给别人称为圣人,把财富分给别人叫做贤人。以贤自居对待别人,没有能得人心的;以贤能居于人下,没有不得人心的。他于国政有不亲自过问之处,他对家事有不亲自过问之时。不得已那末隰朋可以。”

【说明】本节故事,在《管子·戒》第四节有记载,按理说,鲍叔牙是管仲的恩人,管仲怎么样也应该推荐鲍叔牙担当重任,但管仲深


知鲍叔牙的为人,对坏人坏事耿耿于怀,不能忘记,再说他虽然梗直,但往往不会对君主说真话,也不会为大局而委屈自己,这就是他的致命弱点。为了大局,不仅可以委屈自己,甚至牺牲自己才是一个优秀的人才。而隰朋的为人,喜好崇尚知识而可以不耻下问。能用规律对待人的就称之为仁爱,能用财物对待人的就称之为善良。以善行来超过别人,不能使人心服;以善行来养育别人,人心没有不服的。治国有些政事不一定管,治家有些家事不一定问,管子认为,只有隰朋才能做到吧!庄子一贯强调无为,而鲍叔牙的为人处事则是“有为”,而隰朋的为人就近乎于无为,“以德予人者谓之仁”。历来人们都把“德”解释为恩德,似乎用恩德待人就是仁爱,其实“德”就是规律,以我的人生规律,再按对方的人生规律来对待人,才能真正是仁爱。这与《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是一个意思,人们之间相处,如果仅是“以德报怨”,也就如同牲畜一样了。我们是人,是有思想的人,人们之间相处,在于用最佳的行为方式,遵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亲爱的关系。而建立起这种关系,在于人们之间的对等原则。但依照对等原则,并不是说要以怨报怨,以仇报仇,而是要人们用最公正、公平的社会行为规范来作为回报,用自己的人生规律进行回报。也就是说,对我的怨恨,我既不用同样的怨恨,同样的仇恨来回报,也不会用所谓的“恩德”来回报,而是用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规范(公平正直)来回报,即,我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做我该做的事情,按照我的人生规律来进行回报,公正、公平地回报对我的怨恨与仇恨。如果是社会上的侠义精神,你打我一拳,我还你一脚;或者是基督教所说的,你打我一耳光,我再送上右脸让你再打一耳光;或者是你吐我一口唾沫,我连擦都不擦,让其自干,“唾面自干”,这些都是孔子所反对的。不论他人对我是什么,我都必须按照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和我的人生规律来回报,该规劝、该告发、该帮助、该怎么样怎么样等,视情况而定,即使有时候违背了亲情,即使有时候显得很无情面,但决不超出原则。如果对我的是恩情,那我就用恩情来回报;但我所用的恩情也要符合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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