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益阳市市直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单位财政票据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益阳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本单位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或《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从市非税局购领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三、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和年检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 (一)按时做好向市非税局申报单位全年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及时做好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申购数量上做到“核旧领新"。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各联次保存完整;、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票据各要素填写齐全、正确(包括封面及其审计卡);、《益阳市市本级财政票据(机制)存根封面》(单位自制)填列正确;、专用收据按规定用途使用,并与集中汇缴的一般缴款书金额(实际到帐)相符,其中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联按规定装订在相应的专用收据的封面上(使用集中汇缴一般缴款书数量大的单位,经市非税局批准,该集中汇缴一般缴款书可单独装订); 、票据填开未超期使用; 、收款项目合法、合规;、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益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销票据明细表》填列准确;、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存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出借、转让、买卖、代开、伪造票据。在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是否已经到期;票据是否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市非税局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单位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四)按规定保管票据和《购领证》。单位应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灭失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市非税局,并在《益阳日报》上公告作废,在核销上述票据时,单位还需向市非税局提供相关的处理意见文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b1834302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