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标点、汉语拼音规范用法 一、公文发文号的正确使用 公文发文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用中括号“„ ‟”,而不用小括号“( )”或方括号“[ ]”。 如: 苏教办 (2004)5号 (错误) 苏教办[2004]5号 (错误) 苏教办„2004‟5号 (正确) 二、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 2.“一”、“二”、“三”等后面应用顿号(“、”)。3“1”、“2”、“3”和“A”、“B”、“C”等后面应用齐线墨点(“.”),而不该用顿号(“、”)或其它。 4.序号如加括号,如 (1)(2) (3)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1 / 3 5.一)层次的划分要通篇划一,一般不宜超过四层; (二)采用的序号要注意符合通行习惯。一般情况下,第一层为“一、 二、三”,第二层为“(一) (二)(三)”,第三层为“ 1. 2. 3.”,第四层为“(1) (2) (3)”。 三、年份的正确用字 年份如用“二OO四年四月”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O”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0”或英语全角字符“o”,应该用汉子中的〇,拼音“ling”。 四、汉语拼音注音的正确使用 1.大小写: 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可以全部大写。 2.分连写: 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五、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使用“~”,而不使用“──”或者“—”。 如: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093e1d1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