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致富科技服务套餐配送工程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08年3月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农民致富“科技服务套餐”配送工程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科协计划财务规章制度》和《北京市科协学会联合办公室财务管理办法》等,结合北京市农民致富“科技服务套餐”配送工程(以下简称“科技套餐工程”)的工作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是指按照农民实际需求,由相关主管部门资助“科技套餐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该项目内容包括整合智力资源、科技成果资源、科技信息资源、科技团体资源、科技传媒资源和市场信息资源的集成配置;开展专业人才配送、技术成果配送、科技信息配送、市场信息配送以及发展理念配送,实施趣味科普进村、科技专家进户、医疗保健到人、科技信息进脑;推进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农村文明生活水平和农民专业技能水平。 “项目经费”的立项、审批和管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会联办”)负责。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根据各区县科协、学会、协会、基层组织和被邀请的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的“科技服务套餐”项目实施情况实行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学会联办建立“科技套餐工程”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学会联办会同有关财务部门制定适应“科技套餐工程”实施特点的“项目经费”考评办法,使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按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章 “项目经费”的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申报“项目经费”,需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填写。申请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专项经费要提交《北京市科协项目申报书》(B文本),每个项目填写一份表格。项目申报要填写立项的目的,项目主体、内容、应用或实施形式及规模,及项目的总体目标;并要详细填写项目支出明细预算和测算依据。 第八条:学会联办将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每年评审一次,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年终决算为准。 第九条:学会联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经费拨付到项目的主持执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一)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二)需要变更项目单位的; (三)需要更换项目或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或对项目内容有调整的; (四)有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第十一条:因故实施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停止拨款,项目单位应将已拨经费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市科协学会联办。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的用途使用资金,由于项目目标和活动内容临时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要做出项目变动或更改,应及时向市学会联办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科协项目申报书》(B文本),经市科协学会联办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专项经费使用方向,市科协学会联办有权追回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给与“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各种固定资产,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其他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cdc416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