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劳社秘[2008]19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8〕19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因工致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 1 / 2 职工或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以及享受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20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699c8bb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f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