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的尊严的基本属性(一) 论文关键词]人的尊严社会属性自然属性道德属性 论文摘要]人的尊严具有社会、自然和道德三种基本属性。社会属性是指尊严所具有的以各种社会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社会特性,是尊严应然性与现实性之间的联系纽带,构成了尊严的基本要素和主要表现形式。自然属性是尊严基于人自身天然本性所具有的生物性特质,包含着生理需求和精神渴望两方面的内容,是其他尊严属性的基础和前提。道德属性是指尊严具有的基于人的理性精神而产生的、以社会价值观念为表现形式的道德特性,是人得以摆脱纯自然的生物性尊严,显示人性特征的基本要素,其构成了尊严的本质属性。 人的尊严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概念,在不同的研究领域或适用范围内有着不同的指涉和含义。总的来说,它包括了广义与狭义、个别与普遍、现象与本质等范畴下的多重含义,这是一个应该进行细化、分类研究的概念。① 具体而言,人的尊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含义:第一,人的尊严与人本身固有的价值紧密联系,强调人内在的本性与价值,意指人性尊严;第二,人的尊严与人权思想相联系,强调人的尊严的权利属性和主体的普遍性,意指人权的基础;第三,人的尊严与人的思想品行、行为节操等相联系。认为有尊严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美德,强调人的精神价值和行为规范,意指有差别的个人道德修养,如仪表尊严等;第四,人的尊严与人的出身、地位、身份、权势、财富等因素相联系,注重人的自然特性和外在的社会价值,强调尊严的等级秩序性。可见,尊严的含义丰富而复杂,是自尊与他尊、主观与客观、具体与抽象的辩证统一。概括地讲,尊严不仅意味着伦理的规则、人的价值,还代表着道德的尺度、社会的秩序。 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必须确保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过上人之为人的生活,确保每一个人的尊严都能够得到尊重和维护。但由于人们对人的尊严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使得尊严的形式和内容在现实社会中多种多样,不能得到全面而有效的尊重和维护。揭示人的尊严所具有的统一性和普遍性,为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尝试从法理学的角度,搁置人的尊严不同含义之间的差异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性,对人的尊严进行概括性的研究,诠释其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一、人的尊严的社会属性 人的社会性以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决定了人的尊严具有社会属性。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认为,人是一种不能孤独生活并且必须和同类一起在社会中生活的实体。无论在哪一种社会现象之中,人都不能离开社会,人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人们之间存在着一种连带的社会关系。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个人和社会紧密相联,决定了个人尊严的实现需要一个相互理解、互惠与分享的社会。因此,个人从来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人的尊严亦从来未被解释为完全独立的个人主义尊严具有社会属性如同人具有社会属性一样,并不是一种行为规则或思想观念,而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事实。具体地讲,尊严的社会属性就是指人的尊严所具有的以各种社会关系为表现形式的社会特性,它能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形成和变化。具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人的尊严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社会关系构成了尊严得以体现的社会基础和基本因素。方面,尊严的社会属性促进和确认着人的尊严的形成;另一方面,尊严的确立体现和验证着人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这样,“人的尊严价值完全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性环境或条件,尊严成为人社会性的直接产物或标准。”J5%现实社会中,个体的人正是通过各种社会关系不断地使自己的存在变成社会性的存在,人在认识自己存在的社会性时,也就认识到了自己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位置,认识到了自我价值;认识到了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认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资格正是来源于社会本身;认识到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的个体性之中,而且存在于他所从属的集体之中,并通过集体而存在。”‘所有这些认识,都说明人固有的尊严并非生来就能够实际享有,而是必须通过各种社会关系予以确认或体现。事实上,每个人生来就置身于异常丰富而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这些社会关系为他们提供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并赋予他们的生命以意义,确立他们的尊严。也就是说,个人正是由于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才具有了人的意义和尊严,尊严也正是由于具有了社会属性才成为人之为人的标志。从这一点上讲,尊严的社会性正是对尊严超验性的否定。范伯格也曾对尊严的超验性提出这样的质疑:“一些人则将整个经验世界置之不顾而寻求超验的属性,即认为所有人都具有一种作为‘自在目的’的内在尊严”,L6J1弛并认为这是一个不能令人信服的观点。总之,个人就是处于自己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精神环境下的社会人,作为单独个人的尊严实质上就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正如杰克·唐奈利指出的:“人的尊严的真实价值应包括社会的成员资格,人能够成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是因为人有尊严。” 第二,人的尊严受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尊严的社会属性基于社会事实而产生,受制于社会发展的客观状况。这说明尊严的现实性最终由社会的客观现实所决定,并由此确立意想的尊严与现实的尊严的辨别标准。这个标准并不仅基于价值判断而是一种道德标准,更重要的是基于事实判断而应该成为一种法律标准。辨别标准的确立实质上就是对尊严自由状态的一种限制或约束,明确哪些现象或事实是人的一种尊严状态,哪些不是人的一种尊严状态。很明显,正确的标准能够保障人的尊严,错误的标准可以侵害人的尊严。认识到这一点,对一个社会、国家、政府乃至民族尤为重要。国家、政府认可个人的决定自由,尊重个人的尊严观念,保护个人的自主人格,尊严的社会属性就服务于、成就于人的尊严;否则,尊严的社会属性就限制、约束人的尊严的生成与确立。尊严的社会属性同时还强调了人积极参与社会交流的价值,决定了个人的自尊观念还应当受到社会责任和人类理性的普遍约束。这就要求人们凭借感知能力和理性自律控制自己在社会中的交往行为或情感体验,认识到自己之所以作为一个有意识的个体的人存在,正是由于自己是社会的一员,参与了社会的经验与活动过程,并因此应该受到社会的控制。马克思对此问题也指出:“人也只有在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能是人格的现实的理念。” 总之,人的社会关系所具有的社会属性构成了尊严的基本属性,正是这一属性赋予尊严以现实性,并成为尊严应然性与现实性之间的联系纽带。尊严的社会属性是人的尊严不可化简的构成要素,它对塑造人的个性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意义不仅是针对传统社会中的人,对于生活在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结构中的现代人也同样具有。这不仅是因为人实现自主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社会决定的,还因为人自我的独特属性也被看作是由社会要素构成的。在现代社会中,人的组织性、秩序化不仅使人的一些独特属性逐渐融入社会之中,还使得这些独特属性成为人的社会性的主要标志之一。这样,通过确认尊严的社会属性,便可以解决“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人”的尊严与“自足的个人”的尊严之问的对立关系,将尊严的社会属性与人的独特属性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人的尊严的自然属性 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首先是自然的产物,其次才是社会性的存在。人的自然属性在其群体生活中的延伸与发展不仅造就了人的社会属性,也为人性的产生与确立奠定了基础。人的自然属性是指人作为一种有生命的高级动物所具有的诸多天然本性,主要包括生物学上的肉体特征和生物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自然属性是社会属性的基础,人的自然属性渗透着社会属性,社会化的自然属性才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自然属性。正是这种社会化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的尊严具有自然属性。尊严的自然属性就是人基于自身天然本性所具有的生物性尊严的特性,包含着生理需求和精神渴望两方面的尊严内容。 生物性尊严是绝大部分灵长目物种所具有的尊严。这种尊严在人类社会中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人的自然生存秩序和伦理秩序,这些秩序又通过一系列的等级规范体系得以维持和发展。其中,人的自然生存秩序是形成尊严自然属性的生理基础,它主要基于人的基本的生理需求和生物本能,基于人的生命形式,在人与人之间确立一种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尊严关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6901904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