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省内子公司办理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批复 佚 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企业》 【年(卷),期】1999(000)011 【摘 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你局关于认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省内子公司办理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的请示[晋国税直发(1999)7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及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同意以下4家“子公司”开展钢材以产顶进业务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山西太钢进出口公司)太原钢铁(集团)不锈钢管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新临钢钢铁有限公司二、管理税务机关职责划分1、上述列名“子公司”所发生的钢材以产顶进业务由所在地国税局主管征收机关管理。其中山西太钢不锈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关于核准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J], ; 2.关于同意豁免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J], ; 3.关于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承担钢材“以产顶进”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685号) [J], 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J], ; 5.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公司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1907ca874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