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文件清退和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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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文件清退和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并规范密级文件的清退和销毁管理,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或处理国家秘密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密级文件指的是根据国家文件密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和管理的具有一定保密等级的文书、图表、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等形式载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清退,指的是对无用或超过保存期限的密级文件进行报废、转存或销毁处理。销毁,指的是将密级文件经过特定程序彻底消除,使其无法恢复。 第五条 密级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安全和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密级文件清退和销毁管理制度,加强文件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密级文件清退管理

第七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密期限保存,超过保密期限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清退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密级文件的清退工作,建立清退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于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或者进行转存处理。转存的文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归档。

第十条 对于超过保密期限的文件,应当及时办理销毁手续。销毁的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完全消除。

第十一条 清退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逐一确认,确保清退的文件准确无误,确保清退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即时清退的文件和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销毁,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对于异常情况或者重要文件,应当实行双人确认制度,确保清退和销毁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对于每一次清退和销毁行为,应当填写相应的记录表,并留存相关凭证和报告,作为备案。

第三章 密级文件销毁管理

第十五条 密级文件销毁必须在指定的销毁场所进行,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对于不同保密级别的文件,应当采取不同的销毁方式,确保不同级别的文件被安全销毁。

第十七条 密级文件销毁操作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包括准备、操作、确认和记录等步骤。

第十八条 对于电子数据和光盘等电子信息载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信息无法恢复。

第十九条 密级文件销毁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确认,确保文件彻底销毁。相关单位应当对销毁情况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销毁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终止操作并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密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保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密级文件清退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保密管理部门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失密事件的发生,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能发现和纠正保密隐患的情况,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随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保密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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