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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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关怀与死亡伦理

第一节 临终关怀

性质:一种“特殊的服务”,向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的包括医疗、护理、心理、伦理和社会等全方位的照护。

目的:不是要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而是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



特点:



1.临终关怀的主要目的不是治疗或治愈疾病。 2.临终关怀的主要对象为不可逆转的临终患者。

3.临终关怀特别注重患者的生命尊严与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 4.临终关怀不仅关心病人,而且也关心其家属的身心健康。

5.临终关怀的服务团队以医务人员为主,同时有家属、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等大量社会志愿者的积极参与。

临终关怀的道德意义

1)临终关怀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2)临终关怀体现了人的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的统一。 3)临终关怀彰显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临终关怀的伦理要求 1.认识和理解临终患者。 2.尊重和维护临终患者的权益。 3.满足临终患者的生活需求。 4.同情和关心临终患者的家属。

第二节 安乐死伦理

安乐死的分类

1.按照执行方式: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2.按患者同意的方式: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可以得出四种类型:自愿主动安乐死;自愿被动安乐死;非自愿主动安乐死;非自愿被动安乐死。 前者使用药物终止生命,争议大, 后者停止治疗,早已实施于医疗实践中 安乐死的立法:立法是实施安乐死的首要条件 荷兰是最早实施安乐死的国家。 比利时是第二个实施安乐死的国家。

我国对安乐死尚未立法,也未颁布过相关的政策、条例。我国医务人员对于临终患者只能提供临终关怀,而不能是安乐死。1997年首次举行了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第三节 死亡伦理

死亡的标准

1.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 2.脑死亡标准



“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即将脑死亡确定为人的死亡标准 脑死亡的哈佛标准

①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要无接受性和反应性。 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 ③诱导反射消失。 ④脑电图示脑电波平直。



实行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 1)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 2)维护了死者的尊严



3)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和减轻家属的负担 4)有利于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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