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7.05.31 2007.05.31 浙财教字[2007]84号 基础教育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7〕8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为便于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06〕13号),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2个款级支出科目。 因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等而发生的支出不在生均定额标准支出范围内,所需经费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另行安排,具体列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级科目下相关款级科目。 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后,中小学校不得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取消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各学校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四条 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10%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中小学校要按规定在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信息技术费,用于教学资源和软件的购置以及网络信道费用支出。 中小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六条 各地按2003年省定标准安排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含财政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收取的杂费)由各地承担。2007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和省提高公用经费标准所需资金实行省与地方分担机制,具体分担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省、市、县要按规定的分担机制足额安排落实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已达到或高于2007年省定最低标准的地方,不能降低。 第七条 全省中小学基准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制定,逐步提高。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各地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基准定额。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bdde51846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