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完客观如何备考主观,2020法考备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

副标题:2020法考备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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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即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合法要件):①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②合乎法定职权范围;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⑤符合法定程序;⑥不滥用职权;⑦无明显不当。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以上条件就是合法的,将得到司法审查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否则就构成违法,将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和废止,是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原因。

  1.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和明显的法律缺陷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但是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如下情形,就可以构成无效的理由: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例如,命令违法侵入公民住宅、发行非法出版物、捕杀珍稀濒危动物并达到违反刑事法律的程度。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例如,许可当地企业制作、销售传播**内容的光盘。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例如,根据没有查证的材料给予一个无辜的公民以治安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

  (1)在实体上,自始无效,无拘束力。

  (2)在程序上,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可随时主张无效。

  (3)在处理后果上,被确定无效后,应尽可能恢复至原状态。

  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性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诉讼法》第70条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基本标准。(广义的撤销包括撤回)

  【关联法条】《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1)在实体上,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行政行为成立之日;

  (2)在程序上,必须经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撤销;

  (3)在处理后果上,能够恢复原状态的应恢复至原状态,造成损失的赔偿。

  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废止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因素,是废止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方面。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依据变化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继续维持效力,将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抵触,所以必须废止原具体行政行为。

  (2)情势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3)目的实现

  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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