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法考备考考点: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祝大家备考顺利!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可反复适用)
(1)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2)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
经过了准立法程序,是行政机关的正式立法,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法的正式渊源,具体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一般规范性文件
也称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立法法》未作规定的法律规范,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具体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被授权组织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