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完客观如何备考主观_2020法考备考考点: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副标题:2020法考备考考点: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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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可反复适用)

  (1)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2)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

  经过了准立法程序,是行政机关的正式立法,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法的正式渊源,具体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一般规范性文件

  也称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立法法》未作规定的法律规范,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具体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被授权组织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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