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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首要功能
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确定财产的归属,从而平息冲突与纷争,物权(财产权)在现实生活中更容易遭受来自众多的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的争夺和侵害,从而有损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只有人们获得了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物有其主,并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财产所有者才有信心和动力投入资源,发展财富。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每个社会成员为了获得生存所需的物质资料,都可能从事三种活动:生产活动、掠夺活动、防卫活动。单纯的财产归属仅仅是一种权利的表象与宣誓,确权的最终目的在于权利的实现,当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被置于无法实现之危险境地时,构建行之有效的物权救济模式就成为物权法又一项尤为重要的任务。
二、物权救济行为
物权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途径。
所谓公力救济,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它是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当国家公共权力渐趋发达,法律日趋完备,个人的权利就逐步由国家公共权力来保护,公力救济日渐发达。
与公力救济相对应,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利受到侵害或无法正常实现时,权利人运用自力的手段自行保护或实现权利的救济方式,私力救济的具体方式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
在现行立法的物权救济模式中,公力救济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物权私力救济的法律适用只能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8、129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虽未被现行立法正式认可,却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得到承认。大量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私力救济特别是自助行为拷问着法律的正义性与可操作性。
一方面,《民法通则》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不足以涵盖所有的物权防卫样态,例如,占有防御权就具有正当防卫与自助行为双重权源;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的特殊性质也决定了物权保护中的自助行为与债权实现中的自助行为存在差别,民法总则中民事自助行为的一般规定在物权保护与实现中难以操作。物权自助行为作为一种保护物权的途径有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和运行机制,然而,如若不能将合法自助与自助权滥用的外缘界限廓清,将无法满足法律稳定性的要求。自助行为作为人们在权利无法实现或受到侵犯时候的本能反应,法律的强令禁止只能导致两种极端:一方面,对那些公力救济很难实现或无法实现的权利,被侵害人只能“望权兴叹”,从而导致法律之力的弱化;
另一方面,当现实中的自助行为无法完全避免的时候,人们出于这种自保本能有可能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而造成对社会秩序更为严重的破坏。物权自助行为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效率与安全、正义与秩序之间徘徊,因此,构建严谨的物权自助行为制度,通过法的示范和指引作用对自助行为加以规范与引导,将物权自助行为类型化、制度化方为立法选择之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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