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2017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副标题: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2017年物权法司法解释: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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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1、前者主体之间是一对多;后者通常是一对一

  2、前者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离;后者权利义务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体不同,一个是物,一个是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在《担保法》中: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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