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高分突破模拟题及答案4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高分突破模拟题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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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下列关于对第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波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B.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C.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D. 对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故A项正确。该意见第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该意见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故BC项错误。该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故D项正确。故AD项当选。

  72 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而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陈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遂决定提起再审抗诉。关于本案的再审程序,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人民检察院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抗诉

  B.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C. 人民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D. 依照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再审裁判是生效裁判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依《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知,A、C两项正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义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可知,B项正确、D项错误。二审的终审裁判不是“生效”的裁判。“终审”和“生效”的含义在刑事诉讼中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完全相同,若终审判决还须进行死刑复核,则该判决还未生效。本题A、B、C项当选。

  73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有:

  A.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B.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C.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人民检察院 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D. 在考验期内没有相关违法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l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所以A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的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 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l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可知选项B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 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选项CD正确。

  74 甲(15岁)主动邀约乙(20岁)把邻居丙(3岁)绑架,向丙之父索要3万元赎金。在得知丙父亲报警后甲将丙杀死。对甲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甲应当对这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B. 对甲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C. 对甲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 对甲应当处死刑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不负责任,但对故意杀人负责。故A、C项正确,B项错误。因甲未满18周岁,故不适用死刑。D项错误。

  75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A. 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贩卖假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 乙公司在实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 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虽然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D. 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倒卖土地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A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贩卖假发票的行为不归属于单位,该行为属于个人犯罪。故A项当选。

  B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涉嫌犯罪单位被吊销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故B项不当选。

  C项: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作出,并由具体责任人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由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丙虽然成立公司时违法,但是公司只要没有被撤销,其就成立单位犯罪。故C项不当选。

  D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倒卖土地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按照个人犯罪论处。故D项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D。

  76 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A. 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被拐卖的妇女的

  B.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 利用迷信**妇女的

  D. 组织卖*的犯罪分子****妇女后迫使其卖*的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AD。选项A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罪被包容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拐卖妇女的过程中**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升格,而不是按照****罪处理。故A项当选。选项B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按****罪处理的情形。根据《刑法》第236条和第259条第2款的规定,胁迫现役军人妻子,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的,成立****罪。本行为不成立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惩罚的是军人配偶红杏出墙的行为。第259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B项不当选。选项C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按****罪处理的情形。根据《刑法》第300条第3款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选项定****罪。故C项不当选。选项D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罪被包容的情形。根据《刑法》第356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后迫使卖*的,是强迫卖*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单独按照****罪处理。组织、强迫卖*罪能够包容****罪。故D项当选。

  77 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 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 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 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BD。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是指有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与否的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一般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因素;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则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违法和无效的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存在。《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l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题中由于存在拒绝听取申辩的情形,所以应认定该行政处罚不成立,故选项BD错误。处罚决定是不成立的,可以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尚不存在,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执行力),李某可以拒绝,选项A正确;当然,刘某也可以不行使拒绝处罚权而缴纳罚款.此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正确。

  78 2012年2月,刘某在香港以84万港币购买了12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某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将黄金偷运往内地销售。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应缴纳关税8万元。下列对刘某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C. 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 刘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走私贵重金属罪要求从境内走私到境外。本题是从境外走私入境,所以不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B项错。

  刘某有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8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罪和逃税罪属于特殊和~般的关系,优先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项正确,D 项不正确,故依题意应选ABD。

  79 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几百元现金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银行卡,甲逼迫乙向该卡中打人人民币3万元。乙便给其妻子打电话,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3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2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关于甲罪名的确定,不正确的有:

  A. 非法拘禁罪

  B. 绑架罪

  C. 抢劫罪

  D. 敲诈勒索罪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3款的规定,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考生可以据此进行判断。

  当然,考生也可以抓住二者实质区分点进行判断,绑架罪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反之,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题选错误的,故ABD当选。

  80 以下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B. 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对错误逮捕情形实行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

  C. 对死亡、全残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民政部门的生活救济的标准执行

  D.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选项的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3款:“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伥。”取消原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一定是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随着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可以是自然人承受了他的权利。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打破了违法归责的单一适用,将其扩充为违法归责为主,结果归责为补充的多元归责体系。结果归责主要适用于刑事赔偿中的错捕、错判。D项是《国家赔偿法》第39条的规定,正确。C项错误,不是按照当地民政部门的生活救济标准执行,而是参照执行。

  81 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A. 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 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 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 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 CD。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因此A项不选。《行政诉讼法》第l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C项(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D项(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应选。本案中,复议机关将拘留10天更改为罚款200元,说明拘留尚未实际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改变后的罚款决定,而非限制自由的决定。因此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项不选。

  82 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苏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B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C区检察院提起公诉。C区法院判处苏某有期徒刑2年,苏某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C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C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苏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若此案依程序由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B. 若此案最终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决定书应由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法院赔偿委员会印章

  C. C区检察院和c区法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D. C区法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AD。《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A项正确。201 1年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20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B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项正确,C项错误。

  83 依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 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被告人,原则上不能适用死刑,但也有适用死刑的可能性

  B. 对于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重的罪行,都不能适用死刑

  C.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D.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以判处死刑,但必须在其生育或者流产后才能执行死刑判决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CD。《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l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A项正确,B项正确。《刑法》第48条第l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C选项不正确。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4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l54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故D项不正确。

  84 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10万元财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对于赵某行为的认定,下列错误的选项有:

  A. 受贿罪

  B.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C.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D.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由于赵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A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收受贿赂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赵某不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故B项错误,C项正确。

  由于《刑法》第229条第2款没有规定数罪并罚,而是规定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故D项的说法错误。

  85 某****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甲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甲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辩护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案发之前,被告人向被害人寄送的信件。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谈话笔录和信件均属书证

  B. 人民法院应当强制证人甲到庭

  C. 辩护人如果未经法院批准,向被害人收集信件的行为不合法

  D. 辩护人找甲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从证据的分类角度来讲,谈话笔录是书面的证人证言,而信件则是典型的书证,故A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1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故B 项表述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5条同样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夫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由于这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证人调查取证,不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C、D项表述不正确。故本题四项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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