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雇员|2017年司法《卷三》考前不定项选择冲刺试题及答案2

副标题:2017年司法《卷三》考前不定项选择冲刺试题及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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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 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 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 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 财产的侵占人因对该财产支付了修理费,所有人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侵占人可行使留置权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留置权的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问题。对扶贫物资和救灾物资不得行使留置权。同时,留置权也不能因侵权行为取得,故只有C项的表述正确,而其他三项的表述者是错误,依题意当选。

  87 曹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20万元。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错 误的有:

  A. 曹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B. 曹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C. 若曹某已从邻居处得到20万元的赔 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D. 若曹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2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A项。没有法律根据,明显错误。B项,《保险法》第61条第l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项错误。C项。《保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如此可见,在曹某已经邻居处得到20万元后,即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C项错误。D项,《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l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D项正确。

  88 甲(16)岁与乙(12岁)在同一中学读书,是邻居。一天两人放学后一起回家,路上见另一邻居丙家的车停在路边。甲对乙说:“这小子讨厌,上次踢球把他的车碰了一下,把我们臭骂一顿,你去把车胎给扎破,出口气。”乙于是找来一大铁钉将车胎扎坏。正巧被路过行人丁看见,大声制止,乙慌忙中把手里抱着一台电脑的戊给撞倒,电脑摔坏。请回答下列88-89题:

  对丙遭受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A. 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B. 由甲自行承担

  C. 由乙的监护人与甲承担

  D. 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甲教唆乙去扎车眙,甲是教唆人,乙是被教唆人,甲、乙又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_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乙造成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对于甲、乙造成的损失,应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故D项是正确答案。

  89 对于戊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A. 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B. 由甲自行承担

  C. 甲乙的监护人与甲承担

  D. 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戊的损失是由于乙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甲对乙撞倒戊不可能预料,无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应由乙独自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故A项是正确答案。

  90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90-92题。

  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 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 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 丁的涂销行为导救该票据无效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归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可知A项正确。

  该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该条可知C项正确,B项错误。涂销行为只能导致乙不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导致票据无效,故D项错误。 91 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 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 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 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可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C正确,D项错误。

  92 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 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 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 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就绝对无效。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l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故C正确。

  93 在下列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营业执照副本、合同专用章借给个体工商户方某与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交付药物,方某不给药款,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起诉,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方某是共同被告

  B. 陈某与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L省分公司签约,L省分公司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就与陈某发生争议,陈某要起诉,四方养殖有限责任公司L省分公司是被告

  C. 左岸公司与前卫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前卫公司要起诉,发现左岸公司已经分立为甲乙两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局办理登记。前卫公司仍必须以左岸公司作为被告

  D. 小娜与小芳姐妹俩共有的一套房子被肖某长期占有、拒不归还,若起诉,小娜与小芳是共同原告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AD。《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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