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雇员]2017年司法《卷三》考前不定项选择冲刺试题及答案3

副标题:2017年司法《卷三》考前不定项选择冲刺试题及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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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 公民李某在甲市A区有平房一问,搬家前一直居住在其中。2009年3月李某在B区购得商品房一套,于是从平房中搬出,迁往8区。为了不让平房闲置,李某将平房借于在A区工作的朋友张某和俞某居住。2010年8月,住在}同市c区的鲁某看中了这间平房,便与张某、俞某商量想买下平房。张某和俞某商量后决定瞒着李某将平房以5万托卖给鲁某,并随后与鲁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两人搬往D区居住。2011年1月,李某得知两人出售平房一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当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房回答86-91问题。

  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李某可以向哪些怯院起诉?

  A. A区人民法院

  B. B区人民法院

  C. C区人民法院

  D. D区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房屋产权纠纷,因此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87 如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鲁某腾房,下列关于本案所涉及人员诉讼地位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李某应以张某与俞某为共同被告,鲁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李某应以张某与俞某为共同被告,鲁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李某应以鲁某为被告,张某与俞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李某应以张某、俞某与鲁某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李某诉要求鲁某腾房,因此,应以鲁某为被告,但因为张某与俞某共同将无权处分的房屋卖给鲁某,因此,该案的处理结果涉及张某与俞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两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项C是正确的。

  88 在本案诉讼中,李某应当对下列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A. 对平房有所有权的事实

  B. 将平房借与张某、俞某居住并且两人无权出卖房屋的事实

  C. 与张某、俞某是朋友关系的事实

  D. 鲁某占有该房屋的事实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l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某提出的是侵权之诉,其应对如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事实,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权利遭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3)房屋被非所有人占有的事实,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至于李某与张某与俞某之间的朋友关系则与案件无多大关系,也不属于诉讼主张,无须证明,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

  89 在诉讼过程中,鲁某了解到张某、俞某两人对平房并无所有权,真正的所有权归属李某后,表示愿意退出该平房给李某,而张、俞二人也表示愿退还5万元给鲁某。此时,李某提出撤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撤诉申请应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B. 如果法院裁定不许撤诉,而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C. 撤诉能够引起诉讼程序终结

  D. 法院如果准许撤诉,那么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以同一诉讼请求再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选项A与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撤诉引起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诉讼程序终结,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4条第l款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90 下列关于二再审裁判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王刚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经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

  B. 黄丽再审案件,再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理由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遂对原判予以维持

  C. 许华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欲撤回再审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并终结再审程序

  D. 吕强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审理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本着一次解决纠纷原则,对该新请求予以判决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6条的规定,再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原生效裁判视为撤销,A项正确。

  根据该解释第37条的规定,再审发现原判决结果正确,但理由有瑕疵的,应当在纠正该瑕疵后维持原判,B项错误。

  根据该解释第34条的规定,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对此加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准许,C项正确。

  根据该解释第33条的规定,再审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申请或检察院抗诉范围,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法院均不得对此进行审理,D项错误。

  91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还裁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6万元。关于本案的仲裁裁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申请撤销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裁决

  B. 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摊起诉讼

  C. 因仲裁栽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乙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D. 乙公司何申请不予执行超出甲公司请求部分的仲裁裁决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因此,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7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因此,D项正确。

  本题中仲裁裁决并非绝对无效,而只是超裁部分无效,因此,由当事人另行起诉没有法律依据,B 项错误。

  C项所述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没有法律依据,再审针对的只能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而不能针对仲裁裁决,因此,C项错误。

  92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

  B. 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C. 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

  D. 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要依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来确定,而上述规定中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有限的:①不是所有外国人、组织都享有豁免权,只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才享有;②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故A 项错误。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协议管辖部分,已经不区分涉外还是国内案件了,故根据B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3)《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靛决定。”可见,30日的期限并不是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而是仅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故C项错误。

  (4)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3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可知,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才可以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D项错误。

  93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判断中,回答应为“是”的有:

  A. 二者企业资产是否均由投资人享有所有权

  B. 二者的投资人是否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C. 二者设立时是否均需要最低注册资本

  D. 二者是否均具有团体性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选项A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资产享有所有权,但一人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投资者享有股东权。B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可以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为一个法人;C中,个人独资企业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D中,二者均具有团体性,因此,对其回答应为“是”。

  94 南昌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洪某与卫某,前者持股9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与丈夫杨某在合肥还开办了合肥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二人各持股50%。洪某实际掌控着南昌公司,其将南昌公司从上海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合肥公司进行销售,合肥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南昌公司与上海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上海富豪公司发现南昌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南昌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A. 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洪某不必承担南昌公司债务

  B. 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洪某应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 上海富豪公司应证明洪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 如果南昌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卫某也应当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BC。本题考核的是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根据《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债权人负举证责任,需证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所以C项正确。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后,只导致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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