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毕节市中考]速悉!2022年贵州毕节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发布

副标题:速悉!2022年贵州毕节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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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2022年贵州毕节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发布,为了方便大家的查阅,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中小学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宜,希望大家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请关注®文档大全网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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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科技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一)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原则上年满6周岁(截止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位不足的地方,要按照省教育厅要求,认真组织开展6周岁儿童底数摸排,精心编制入学规划,逐步推进实现6周岁入学。各县(市、区)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现年满6周岁入学的年度目标和学位需求,以县为单位科学制定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专项规划文本,认真填报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专项规划表,并于4月8日前加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公章后报市教育局基教科。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全面落实控辍保学“双线”责任制和“七长”负责制。以县为单位,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重点核查并标注外出适龄儿童少年、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登记户口儿童少年等特殊群体,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学校四级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台账和入学台账。为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学生建立专门台账,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健全控辍保学长效工作机制,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2.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一)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规定。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使用考试、面试、测试、测评、竞赛、面谈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生源。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公办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公办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小学和初中,保障教育机会公平。

  (二)合理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各县(市、区)应合理划分学区范围,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片区或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重新划分调整时须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跨县(市、区)招生。

  (三)严格“公民同招”政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纳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登记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派位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已下达计划的不得随意调整并超计划招生,未下达招生计划的不得擅自招生。

  (四)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招生。全市公、民办学校招生报名登记时间均不得早于7月30日,具体招生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登记报名。

3.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原则,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程序、方法,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参与报名、摇号等环节对随迁子女一视同仁,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须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殊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除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少年外,做到“应入尽入”。

  (三)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落实“优才卡”人才子女入学优待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4.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


  (一)防止大班额问题反弹。坚持把发展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切实办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结合“二孩”政策出台以来义务教育学龄人口增长趋势,科学编制区域内城乡中小学布局规划,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落实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要求,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统筹用好现有教育资源,严控起始年级班额,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逐步实现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目标。

  (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深化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改革,通过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学校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让搬迁群众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实现“有学上”到“上好学”。

  (三)做好均衡分班和学籍管理。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一年级新生,必须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规定,禁止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县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5.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一)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包括招生入学方案、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等)、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范围和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咨询方式、举报受理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并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公布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收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二)简化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坚持便民、高效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招生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各县(市、区)应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化平台,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与服务。持续简化证明材料,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或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或者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三)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并及早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前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确保社会稳定。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必须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不得以发展民办教育为名推卸政府责任,应及时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降下来。

6.健全招生监管与问责机制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认真学习招生政策,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努力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节点,应适时召开发布会,就关键政策及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错误评价导向。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民办学校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准确、详细,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地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2022年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并于2022年4月底前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正式文件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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