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解析-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行政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证人作证补偿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行政诉讼法重要考点整理:证人作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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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作证补偿
  新法63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解读:
  我国证人出庭率相当之低,使得1996 年建立起来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根本无法落实,法庭上往往直接宣读、甚至是摘要宣读证人证言笔录,从而剥夺了被告方的质证权,为了鼓励证人出庭,除了提供证人保护措施、打消其出庭顾虑之外,还需要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考察方式:
  对于这一改革,同学们只需要一般了解即可。
  证人保护
  原法第49 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新法第62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变化:
  1、明确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存在人身危险的,应当采取证人保护措施;
  2、将保护对象从证人扩大到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3、明确了证人保护的措施;
  4、增加了证人保护的请求权;
  5、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
  解读:
  1、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证人等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明确规定公检法应当采 取证人保护措施的义务,其中“等”字应理解为:其社会危害性与证人所处的现实危险与上述几类罪名相当的犯罪,而不限于上述几类;
  2、在实践中,特定案件中的鉴定人、被害人因为参与诉讼,也可能面临打击报复的危险,将其列入保护对象更为科学和全面。在保护措施中,不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在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使用化名以代替真实的个人信息,但学界认为,应允许律师核对其真实身份;
  3、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应防止以此为借口剥夺被告方的质证权,不允许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中特定的人员是指可能实施打击报复的特定人员,不应理解为辩护律师等人员;
  4、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比如:不公开证人的个人信息需要新闻媒体的配合,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等,需要基层群众组织配合等。
  考察方式:
  考题以多选可能,主要有三个命题角度:
  1、证人保护的犯罪类型;
  2、证人保护的对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3、对证人保护措施的理解;
  4、证人保护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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