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实行行为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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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行为

  (一)属于实行行为

  1.增加或者提高了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

  2.改变事先设定的危险发展过程以减少危险,但未能消除全部危险(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3.制造只有通过损害A法益才能避免对B法益的危险的因果进程(对A法益的侵犯不成立紧急避险,对B法益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不属于实行行为

  1.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即使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也不成立犯罪);

  2.对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3.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做出贡献的行为;

  4.对结果的发生虽然做出了贡献,但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的行为。

  (三)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实行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即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实行行为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即如果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如果行为根本就没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3.实行行为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其他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4.实行行为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即对于共同犯罪人,根据行为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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