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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
(1)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注意】
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从下一时、次日起算。
(3)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4)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注意】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5)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也即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6)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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