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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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用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发生上的从属性——债权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有约定的除外

  (2)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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