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定金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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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定金概述
  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比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种类

  A.立约定金: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交付的定金。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成约定金: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C.解约定金:指以定金作为当事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的定金。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117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D.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的定金。

  【重点法条】:《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证约定金。 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它并不是合同的成立条件,而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一般认为,第89条兼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定金的成立

  (1)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

  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不生效力。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2)定金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与合同不一致以实际交付的为准,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117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的效力

  (1)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双方均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的。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返还。

  (2)担保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定金罚则表现为:

  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适用应具备两个条件:

  A.须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

  B.须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注意:(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能履行的,不适用此罚则;(2)因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此罚则。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交付时间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只能于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2.性质和作用不同。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性质,而违约金并不具有这种性质;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约责任形式。

  3.产生方式不同。定金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且数额一般是固定的,法律有额的限制;而违约金既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且数额通常是按一定比例计算的。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是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2.地位不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并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预付款而未交付时,构成对主合同义务的违反。

  3.交付方式不同。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以分期交付。

  4.法律后果不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适用定金罚则;而交付和收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赔偿金。若双方当事人约定不明,应视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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