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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1)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人民法院批准。
(四)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2)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3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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