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我们不需要考虑自己能够走多快,只要知道自己在不断努力向前就行。停止自己的脚步其实就是自己在为别人让路,同行一条路会让路变得窄,但你的退出却为别人提供了前行的光明大道。以下为“2020法考备考考点:社会保险监督制度”,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1.人大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政府监督
(1)监督检查职责
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2)监督检査的方式和措施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査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②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③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3.社会监督
(1)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职责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2)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4.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5.权利救济和争议解决
(1)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4)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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