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完客观如何备考主观,2020法考备考考点: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副标题:2020法考备考考点: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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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一)国家所有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矿业权

  1.矿业权的取得

  (1)矿业权的内容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①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査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②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2)矿业权的取得条件

  ①经申请、批准和登记

  勘査、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②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③有偿取得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矿业权的转让

  (1)探矿权的转让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采矿权的转让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3.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

  (1)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2)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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