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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归属
1.所有权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使用权
国家和集体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划拨或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注意】
(1)林地使用权人对自己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
(2)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经营权、收益权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获得补偿权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二)使用权流转
1.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1)依法转让。
(2)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2.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3.使用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1)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
(2)转让双方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三)权属争议的解决
(1)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020法考备考考点:森林资源权属制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