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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1.规划制定主体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2.规划的分类
(1)以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5年为限)、中期规划(以15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年、30年、50年为限)。
(2)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指导性规划。
(3)按规划的性质: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国土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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