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走,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2020法考备考考点:环境保护税制度”!祝大家备考顺利!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取代了已实施16年的排污费征收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为实施该法,国务院发布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一)征税对象
1.纳税人和应税污染物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应税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2.生活污染物、固体废物处理场所的特殊规定
(1)免税情形
①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应纳税情形
①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二)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
(3)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三)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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