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完客观如何备考主观|2020法考备考考点: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副标题:2020法考备考考点: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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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档案制度

  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他森林资源调査、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林业规划制度

  1.制订林业长远规划的原则

  (1)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3)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2.林业长远规划的内容

  (1)林业发展目标。

  (2)林种比例。

  (3)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4)植树造林规划。

  3.林业长远规划的编制

  (1)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地方各级林业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3)下级林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级林业长远规划编制。

  (4)林业长远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林地占用审批制度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

  1.占用林地审批制度

  进行勘査、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森林植被恢复费制度

  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面积。

  3.临时占用林地

  (1)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3)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1.采伐限额制度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采伐许可证制度

  (1)许可部门

  ①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②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④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注意】

  ①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无须经得许可。

  ②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规定。

  ③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2)不得发放许可证的情形

  ①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②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③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3)采伐者的更新造林义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3.采伐作业规则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別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

  【注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木材运输证制度

  (1)木材运输证的发放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注意】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及职责

  ①设立

  经省、向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

  ②职责

  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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