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一个人走,这不是孤独,而是选择。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以下为“2020法考备考考点:应予受理的案件”,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
(2)行政强制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査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行政许可案件。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起诉的,属于受案范围。
(4)行政确权案件。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向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5)征收、征用案件。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这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7)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向法院起诉的,属于受案范围。
(8)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10)行政给付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11)行政合同(协议)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
(12)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凡因行政机关行政活动涉及公民合法权益而形成的行政争议案件,即使行政诉讼法未做列举,只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则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4)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案件。①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反倾销行政案件;③反补贴行政案件;④少年收容教养决定;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⑥教育行政决定;⑦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⑧计划生育案件;⑨乡政府收费案件;⑩交 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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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考点:应予受理的案件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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