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完客观如何备考主观_2020法考备考考点:提供证据的要求

副标题:2020法考备考考点:提供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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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证据的要求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原则上应提供书证的原件,在提供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按照规定,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在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如果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

  (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用作证据使用的材料和信息。这类证据是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证据。电子数据形式多样,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网络访问记录等。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一般是以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证人证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需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

  (4)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某些专门问题所作的意见。行政诉讼中的鉴定意见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在必要情况依职权提交鉴定人进行的鉴定;另一类是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提交给法院的后一类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2)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3)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5)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的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彔。

  8.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时,除应注意以上各类证据的要求外,还要注意: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证据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区、澳门特別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以审查确认。

  当事人对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而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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