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完客观如何备考主观-2020法考备考考点:不予受理的案件

副标题:2020法考备考考点: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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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①同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②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④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

  (四)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一共有两部法律规定了四种最终裁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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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但要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

  这类行为只能是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并且通常由其内部专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2.时间

  刑事诉讼行为必须在刑事立案之后在侦查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

  3.依据

  该类行为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内。

  4.对象

  该类行为必须针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象。

  【注意】

  如果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对与侦査犯罪行为无关的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是对刑事诉讼法授权范围的超越,即“假刑侦,真行政”,是可诉的。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本质不是行政行为,即使调解和仲裁行为由行政机关实施也不是行政行为。

  (七)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

  (九)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对内部所实施的行为,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不属于可诉的行为。

  (十)行政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常常要为作出行政行为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这些行为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十一)协助执行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十二)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十三)信访处理行为

  信访处理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査、复核意见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十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实施的各种准备行为。

  (十五)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批复》(1998年7月27日发布实施)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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