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6年卷三]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备考知识:宪法司法适用的途径分析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备考知识:宪法司法适用的途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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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司法适用的途径分析

  宪法司法适用的途径分析研究和推进宪法司法适用的目的无外乎是促进我国现行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充分实现。实现这一目的并不意味着非得让宪法由司法部门来直接适用,而切实有效的方式还是不少的,比如有:

  1、促进宪政立法。

  宪政立法主要是指制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各种具体法律。讨论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很大程序上是由宪政立法不充分引起的希望法院通过直接适用宪法来解决立法缺位的问题,是堵漏补缺的权宜之计,是不得已而为。

  顺应实行制宪法制度的传统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通过加快宪政立法的方式来解决立法不充分的问题比用法院造法、法官造法的方式来解决要合理、合法得多,现实得多。

  人们应当把注意力投放在人大立法上,不要老去想着美国法院如何如何。

  2、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在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内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也可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行使受理宪法诉讼案件职权。

  3、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活动中有权适用宪法,但必须维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适用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宪法适用必须是在穷尽原有法律救济之后的最后救济方式;也就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只要有法律依据,就不得直接适用宪法。

  第二,法院在宪法适用中可以有一定的宪法解释权,即可以在宪法适用中说明宪法条文的涵义,但无权行使违宪解释和违宪审查,如果涉及此类问题,必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宪法委员会作出解释。

  第三,普通法院无权受理宪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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