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6年卷三-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备考知识:宪法适用方式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备考知识:宪法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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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宪法规范未被法律规范具体化时,作为法规范的宪法规范应当具有直接的效力,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依据宪法规范而进行行为。这种情况下的宪法适用有不同的方式。   (1)由宪法法院直接依据宪法规范进行裁决。这是德国等国家宪法法院审查制所采用的方式。需要由宪法法院进行裁决的争议主要有三类:   ①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②对国家有关领导人的弹劾案件;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某一公共权力侵犯其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而又没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或者已经穷尽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后,有权直接向宪法法院捍宪法诉讼。   (2)由普通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出裁决。   这是美国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国家采用的方式。这类国家基本上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这类国家,人们并不太在意法院是直接依据宪法规范作出的裁决,还是直接依据法律规范而作出的裁决。因为人们知道,法院可以提供所有的法规范上的救济途径。   (3)在我国,因具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宪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这样的案件?   答案是,理论上是应该受理的,实践上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法院无权对宪法作出解释,该争议的是非曲直是无法在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中直接得出结论的。   以“国家赔偿制度”为例,1982年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的内容,但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起实施的,在1982-1994年的几年间发生的国家赔偿问题,受害人就无法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在宪法规定里找不到赔偿主体、赔偿责任、赔偿程序、赔偿范围及标准等具体规定,又无权对宪法内容作出解释,因而是无法受理此案的。事实上,法院也没有受理此类案件作出宪法适用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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