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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前半段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可知,公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有二: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发生,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例如:被害人财物被抢劫,被害人被嫌疑人强 *等构成犯罪的行为。
【注意】
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只有当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2、《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案例】
某地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介入后对尸体解剖,经法医鉴定发现死者系被他人勒住脖子后致窒息性休克死亡,犯罪嫌疑人潜逃,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立案,因为被害人系被他人杀害,属于有犯罪事实,同时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嫌疑人潜逃并不影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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