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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二)决定不予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
【注意】
立案或不立案的,都必须是书面决定。
(三)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公安部规定》第172条对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规定:(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高法解释》第1条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规定:法院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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