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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不论是否有犯罪事实)。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注意】
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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