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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制度。
2、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1、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1)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
(2)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4)具有悔罪表现。
(二)适用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2)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3)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三)遵守的规定
1.法定义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注意】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是需要先经过批准,考察机关可以要求迁入地的检察院协助考察工作,但是监督考察工作仍由原检察机关负责。
2.酌定义务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5)接受相关教育。
(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
1.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1)考验期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2)考验期制定的参考因素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注意】
考验期可以缩短或延长,但是变更之后的考验期应当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这一范围。
2.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
(1)监督考察的主体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2)社会参与
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3.考验期满
考验期届满,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
(五)处理结果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①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④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六)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监督主体
1.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处理
(1)同级复议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2)上一级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3)处理结果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2.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1)被害人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2)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5)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注意】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处理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020法考背诵考点:附条件不起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