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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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1)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二)可以调解

  (1)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3)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束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注意】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三)可以和解与撤诉

  (1)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 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2)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3)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注意】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过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没有次数要求。

  (4)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可以提起反诉

  1.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形

  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公诉转自诉”类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2.不能提起反诉的情形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

  3.反诉的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包括“公诉转自诉”类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4.反诉案件的审理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的规定,并且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5.另行起诉的情形

  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五)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1)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2)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六)审理期限比较特殊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第2款关于公诉案例审理期限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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