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主观题: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定金生效时间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定金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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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生效时间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读:这是立约定金,该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如果定金交付,则从合同“定金合同成立”,此时主合同双方谁不愿订立主合同,谁就承担定金责任。假如定金没有交付,则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双方谁都可以不订立主合同,且不用承担定金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解读:这是成约定金,该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如果定金交付,则主合同成立或生效;如果定金不交付,则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义)
  此处的定金也是以交付为成立要件。不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且主合同也不成立或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解读:这是解约定金,就是约定谁解约谁承担定金责任的意思。但是如果定金不交付,则定金合同不成立,谁解约不要承担定金责任,按照合同法的其他一般规定承担责任即可。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解读:这是违约定金。违约定金也是一个从合同,担保主合同不违约。违约定金也是以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不交付,则定金合同不成立,主合同违约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其次来看看定金的问题:
  定金合同是一个从合同(属于担保合同),是与主合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不是指凡是该合同约定定金责任的就是定金合同(比如约定定金责任的买卖合同不叫定金合同,就叫买卖合同)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给您举个例子:甲乙订立买卖合同总价100万,并约定定金额为10万。此时买卖合同如果无特殊情形应当在订立时成立且生效,但是从合同定金合同必须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就算约定在某个时点交付定金,过了该时点如果不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买卖合同依然成立且生效。
  所以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成立,由于是实践合同,成立就生效,不像主合同买卖合同是诺诚合同,约定就成立,甚至还可以附条件成效,导致成立和生效可能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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