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理论知识_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知识点:工作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

副标题: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知识点:工作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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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给付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即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一天、一周、一个月等)内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的法律范围包括以下工作时间形式:(1)劳动者实际从事生产或工作所需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2)劳动者实际完成工作和生产的作业时间。(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4)工艺中断时间、劳动者依法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5)连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等。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位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适用范围:(1)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水运渔业等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时间适用下列岗位或工种的职工:(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激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指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
  缩短工作时间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工种或岗位:(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4)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如未成年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工作的女职工等。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条件是:(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1.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内生产不能间断的。2.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3.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其他关系到重大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紧急生产任务;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等。
  上述情形出现,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措施的约束。
  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措施:(1)条件限制(2)时间限制(3)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以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其标准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报酬。(4)人员限制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1) 比重法(2) 恩格尔系数法
  13、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 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4、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1)货币支付(2)直接支付(3)按时支付(4)全额支付
  15、“无故拖欠”不包括一下情形:(1)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如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收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16、 用人单位可由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7、 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无故克扣”:(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18、劳动者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包括:(1)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3)劳动者生育或者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起工(4) 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5) 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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