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_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备考知识:人的尊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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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尊严概述
  人的尊严的宪法的价值,是指在国家与人的关系上,人是目的;每一个人都应当被善待,其内在价值受到尊重;人人都享有自我实现的权利。人的尊严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一项绝对性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国家权力产生拘束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克减、限制或剥夺。即使对于被判处监禁和死刑的囚犯,也无法限制或剥夺其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尊严。
  人的尊严表明个人必须受到尊重的内在价值,内涵十分丰富。
  它由人的不可替代性出发,在国家与人的关系上,要求每一个人都不能被降级对待,不能被作为手段;每一个人都应获得必要的生活条件,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大体上,人的尊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个人,个人自主生活,不受侵犯。二是个人应当享有生存权、精神自由,过体面的生活。前者是防御性的消极权利,后者是获得国家照顾的积极权利。
  人类对个体尊严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公元前5世纪,当时古希腊最的哲学家普罗泰哥拉就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至高无上,提出了“人是衡量万物的尺度”的命题,把人置于自然界的中心位置。苏格拉底进一步把哲学的任务理解为认识人类自身。古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从共同人性论的角度,主张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分子都有具有他人必须尊重的价值,即使人们在地位、天赋、财富等方面存在差别,维护人的尊严也是最起码的原则。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类完成了历最伟大的一次“人的发现”。它以人性代替神性,把人置于宇宙万物的中心,高度赞扬人的理智和精神。文艺复兴强调人的自然本性,主张人的天生平等和意志自由,把人从神权束缚下解放出来。文艺复兴的个性解放思想从经济层面上讲,表达的是新兴资产阶级积累资本和发财致富的愿望,人的尊严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发现。18世纪末期,康德在****思想领域发动了一次新的革命,他第一次系统地说明了人的自我意识的哲学基础,为人的独立自主和尊严提供了哲学理论基础。康德认为,人是主体和目的,不是客体和手段。这一认识为人的尊严做了极好的哲学注解。
  但受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限制,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与公民权宣言》都没有确认人的尊严。当时,人的尊严尚未成为一项基本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法西斯野蛮践踏人的尊严和无视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人们深切地认识到,人的尊严是一项最基本的****,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价值,没有什么比人的尊严更重要。1945年《联合国宪章》在前言中指出:“为避免后世再遭受当代人类两度身历苦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世界****宣言》宣告“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在序言中重申基本****源于人的尊严这一核心价值。1993年第三次世界****大会制定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在序言中规定:“一切****都基于人类固有尊严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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