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在法律制定和颁布后,需要组织其他机关去执行法律、适用法律。国务院便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除法律外,权力机关就国家重大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也由国务院执行。
(三)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地位,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一)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所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
(二)总理负责制的表现
① 由总理提名组织国务院。总理有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议案的权利;
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的工作,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③ 总理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理拥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④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
(三)会议制度
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①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②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职权
1、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2、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3、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行政监督权。
4、提出议案权。
5、行政人员的奖惩权。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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