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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区别 | 审判监督程序 | 第二审程序 |
审理对象 |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 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 |
提起理由 | 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 (1)上诉的理由无要求 (2)抗诉的理由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
提起主体 | (1)法院: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的院长和审委会 (2)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
(1)上诉主体: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 (2)抗诉主体:一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
审理程序 | 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 只能按照第二审程序 |
审理法院 | 既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是指令再审的其他人民法院 | 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
是否可以加刑 |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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