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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选择的方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2)禁止选择的情形
《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3)选择的范围——无须实际联系,允许选择尚未对我国生效的条约
《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4)作出选择的时间
《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3.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监护、扶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均体现了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4.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之解释
《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该司法解释本身的适用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冲突情况下适用《法律适用法》,但《票据法》、《海商法》、《民航法》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特别法优于《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民商事条约优先,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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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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