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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将实害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一)因果关系的概述
1.因果关系的性质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纯正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联系。讨论前提:建立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事实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1)故意犯罪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而是解决是否既遂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对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成立犯罪和犯罪既遂不是一个问题。
(2)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素,没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是无罪。
2.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具备责任要件);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行为本身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犯罪未遂。
3.因果关系的二分法
因:对实行行为的要求。果:对实害结果的理解(所直接必然引起的结果)。
4.因果关系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属于同一犯罪;否则二者分属不同犯罪。
(2)影响故意犯罪形态的判定: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则绝不成立既遂,只能成立未遂。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否则绝不成立过失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5)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要将共同行为整体进行评价,以判断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部分);只要成立共犯,无论结果由谁引起,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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