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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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

  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

  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

  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

  (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

  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3.就生命法益而言,牺牲某人保护他人生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成立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

  4.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主观上是过失。避险过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六)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受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只要这种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一般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例如:儿子被歹徒劫持,歹徒要求其去抢银行。

  1.限定说:实施轻微犯罪成立紧急避险,但严重犯罪不成立紧急避险。

  2.非限定说(通说):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属于紧急避险。

  (七)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最根本区别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正当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实施,即只有在用尽了全部自救手段之后才能进行紧急避险;待危险消除后,对无辜第三者具有救助义务或返还财产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2.二者内部关系

  (1)对正当防卫本身不能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的反击属于不法侵害。

  (2)对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可以正当防卫。因为它们都是不法侵害。

  (3)对偶然防卫能否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其内部观点确定。

  (4)对紧急避险本身不能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5)对假想避险、避险过当,可以正当防卫。

  (6)对偶然避险能否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其内部观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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